河南省〈土地管理法〉实施办法 第八章附则-澳门英皇娱乐app下载

河南省〈土地管理法〉实施办法 第八章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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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北山环境生态保护
发布时间:2023-11-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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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章附则
第六十一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、外资企业需要使用土地的,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、第二十九条所称“以下”含本数,“以上”不含本数。
本办法土地补偿费、安置补助费、耕地荒芜费规定中所称“年产值”,均按该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产品现行平均价格计算,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,按当地市场的年平均价格计算。
第六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作出具体规定,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。
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1982年6月26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《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》和1983年9月11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《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(试行)》同时废止。省内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,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,按本办法执行

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的修改权、解释权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。
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解释。
(1997年5月23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)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的规定,决定将《省〈土地管理法〉实施办法》第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:“《土地管理法》和本办定的行政处罚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。被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时间如数交付罚款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按照《行政
处罚法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加处罚款。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。”
本决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。
1987年9月2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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